近日,甘肃省印发全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到2022年底,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9%以上。到2025年底,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进一步提升。
《方案》提出了甘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改革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力求做到科学严谨、量化具体、实际可行。《方案》的发布,对强化甘肃省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风险防控,着力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意义重大。
《方案》指出,要构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推动省域内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强化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协同联动,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
《方案》要求,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通过甘肃省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1年。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严禁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资质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和利用处置。
《方案》强调,严格环境准入。落实“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在生态保护红线区、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和场所。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
同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落实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方案》明确,提升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各市州应至少具备1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2022年6月底前,各县区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为偏远基层提供就地处置服务。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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