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有关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新闻,又有了新动态。
日前,江苏省第二轮第二批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全面启动。督察交办问题整改一拖再拖,敷衍应对。污水直排、河道黑臭频现、排污超标等问题再次“榜上有名”,被督察组当作典型案例公开通报。
01. 对督察交办问题一拖再拖,虚假整改
因水质问题,3次被生态环境部通报
2023年3月,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徐州市督察发现,徐州市对上级督察交办问题整改不到位,水污染问题依然突出。
图:徐州港务区徐丰公路桥西侧污水直排
督察组抽查港务区春秋九里府旁河道,2公里河道内多达10个排污口,其中李庄村地涵、华美和园小区、徐丰公路桥西侧等排口,每天排放生活污水1000余吨。
监测结果显示,排放污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129mg/l、26.6mg/l、3.75mg/l,超地表水iii类标准5.5倍、25.6倍、17.8倍。
2021年江苏省专项督察交办贾汪区大吴街道解台中沟沿线污水直排问题整改不彻底,目前污水收集依旧不到位,仍存在3处直排口。
铜山区茅村镇设立的入河排口问题整改公示牌明确承诺,2021年9月底前完成留武河沿线生活污水收集。
本次督察发现,留武河沿线仍存在多处污水直排口,河道水质感官较差。
图:徐州鼓楼区台子河长期黑臭
2020年至2023年一季度,徐州市32条黑臭水体被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局、江苏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办公室等单位通报。
2019年江苏省人大执法检查、2021年江苏省专项督察先后交办鼓楼区台子河黑臭问题,至今仍未得到有效治理。
水面漂浮黑色浮泥斑块,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51mg/l、21.3mg/l、1.81mg/l,水体重度黑臭。
图:徐州邳州市徐马河成“牛奶河”
2020年邳州市上报已完成徐马河黑臭水体整治,但2021年江苏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办公室通报徐马河依旧存在黑臭问题。
在本次督察中,徐马河沿线控源截污不到位,3.5公里河道已成“牛奶河”。
港务区柳沿路旁7公里河道沿线污水收集不到位、直排入河问题多发,部分管网破损,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76mg/l、21.7mg/l、1.80mg/l,超地表水iii类标准2.8倍、20.7倍、8.0倍。
图:徐州泉山区八一大沟滨湖西闸提闸放水
2022年汛期,徐州市9个国考断面水质降至劣v类,3次被生态环境部通报。
鼓楼区沈孟大沟截污闸生活污水溢流入河,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分别为82mg/l、22.4mg/l、2.98mg/l,超地表水iii类标准3.1倍、21.4倍、13.9倍;泉山区八一大沟滨湖西闸汛期多次提闸,将大量生活污水排放入河。
此外,督查组还发现徐州市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主城区排水管道密度约10.6公里/平方公里,明显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黑臭水体整治“治标不治本”,主城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污水直排投排……“水”问题集中被通报已不是第一次了。
在第二轮第一批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就有四市因为“水”问题,被问责领导干部14人。
02. 在一级保护区内建有多个违法违规项目
地方部门敷衍潦草,监管长期存在盲区
事实上,本轮督察中提到的不少问题,在过去就曾被要求进行对应整改,但目前依旧存在监管缺失、屡次违法违规的问题。
比如,2023年4月,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盐城市督察发现,通榆河盐城段清水通道维护区管控不力,长期存在违规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突出。
督察发现,盐城海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阜宁县通榆河一级保护区内,厂区内违规建有汉康固废处置企业,存放并处置包括废弃纺织材料在内的大量工业固废。
图:东台市安榆大桥存在多个未经审批的违规流动船码头
通榆河一级保护区内,东台市振兴大桥南侧周劲松砂石场无港口码头经营许可证,违规建设砂石码头,场地内物料露天堆放,泥浆污水横流,直溢通榆河。
图:真劲纺织公司擅自将喷水织布废水排至厂区沟渠
阜宁县江苏真劲纺织有限公司距离通榆河不足500米,督察发现,该企业擅自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动力泵排至厂区沟渠,最终汇入通榆河。
采样监测显示,重金属锑浓度在总排口及厂区内沟渠分别高达19.0mg/l和1.9mg/l,分别超《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限值189倍和18倍。
东台市通榆河东进大桥南侧,大量疑似工业固废露天堆放
而通榆河作为一级保护区,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造纸、酿造、电镀等污染环境的项目。
早在第二轮第一批江苏省生态环保督察时,海安市通榆河一级保护区就因管控不力,项目违法建设问题多发被通报。
督察发现,南通富宏纸业有限公司违规违建于距离通榆河内焦港河约500米处,其还存在雨污分流不到位、部分炉渣冲洗水经雨水管网外排等问题。
经监测,该公司雨水排放池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分别超过地表水iii类标准限值3.5倍、10倍、6倍。
对于同一保护区内,竟长期建有多个违法违规项目,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体现出了地方部门敷衍潦草,监管长期存在盲区。
03. 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即将来临
面对环保督察,企业须知以下内容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在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提出将依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列入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
要深入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认真谋划、适时启动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继六大区域督察局杀出检验督察整改工作的“回马枪”后,中央环保督察“后半篇文章”也进入强化阶段。
面对环保督察强势来袭,企业该如何自保?如何应对检查?
一、环保监察时一般会检查内容:
1、企业生产情况
a、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
b、上个月的产品及产能,各条线是否存在运营。企业主是否违法建设,是否环评一致。有无新增废气、废水、固废等污染物。
2、企业环保落实情况
a、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环保执法人员或督察人员来企业或环保局查看环评文件),校核项目现场污染治理措施是否和环评大体一致),环评文件(环评公参)是否涉及造假。
(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b、查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环评批复五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c、检查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企业是否存在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就投入生产的。
d、生产车间:超或原料涉酸、碱、及其他易腐蚀性的车间地面是否做防腐处理,并定期进行保养。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场。
e、检查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申报执行、排污费缴纳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各项污染及治理情况现场检查”企业无相关排污环节的(如环节对地下水影响等),可不检查。
二、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这几个方面(有删减):
1、企业不能有阻挠环境监察
a、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b、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2、企业环保问题投诉
根据各级环保等部门收到的群众来点来信投诉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保问题投诉。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环保问题,解决大家之所及。
有无偷排废气、废水、违法处置转移(危险)固废;噪声是否扰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简陋老旧,能否做到达标排放问题?
3、排污检查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水污染源环境监察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污水排放口监察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排水量复核
a、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b、有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c、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排放水质
a、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b、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c、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d、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5、地下水污染现场检査
a、场地污水处理设施(单元)、涉重环节、固废(危废)堆放场所、化学品堆放场所等是否逬行防渗漏、防腐措施。
b、有地下水的污染的,治理措施是否到位。
6、环境风险及应急预案现场检查
a、检查应急预案编、评、备、落实情况,附应急演练中情况文字、图片及相关资料。
b、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的初期雨水池(如化工、电镀、印染、涉重等行业)和应急事故池等。
c、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名称、数量、有效期等)。
7、检查企业是否存在环保造假(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从重处罚!
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a、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b、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8、其他企业应牢记
a、建设单位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处理设施、场所。
b、不得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私设暗管、私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c、在禁止建设区域内违法建设,同时项目建设要符规划。
来源:生态环境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大环保等。